江阴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江阴博物馆科研学术的健康发展和繁荣,加强科研队伍建设,提升本馆科研工作的水平和影响力,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特设立“江阴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工作的决策、管理机构,挂靠《江阴文博》编辑出版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条:提出本馆学术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审定馆内科研课题的立项,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 第五条:推动本馆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本馆承担的课题进行督导。 第六条:评审馆内科研成果奖,并协助获奖项目申报更高级别的奖项。 第七条: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提议举办具有学术价值的专题展览。 第八条:对博物馆业务方面重大问题的讨论与决策。 第九条: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术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部批准。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由7人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馆长担任。 第十三条:本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业务人员及各部门主任或在相关领域有学术造诣者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通过差额选举产生7名委员。 第十四条:召开选举大会,参加选举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须获得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选票时,方可当选。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指派一名委员担任秘书,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聘用若干名顾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权利 第十八条:义务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应召开二次全体会议,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五条: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由学术委员会提议,报请馆部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2013年12月 日经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讨论通过颁布实施。自发布之日起,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